第二十一条

有效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需另加百分之五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