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协议约定的保护措施。达到保护管理要求的,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协议的约定给予资金补助;未达到保护管理要求的,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护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技术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