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崖州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历史建筑档案,对历史建筑予以挂牌保护,并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撤销的,按照原申报程序核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