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河湖水系、园林绿化、山体、海域等自然环境与风貌的保护,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