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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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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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