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