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