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