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有效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