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