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