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有效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