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