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