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四、票据权利及抗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