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有效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