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