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效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转让和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开立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