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职人员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