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农膜。

农膜使用者应当在农膜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废旧农膜,及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