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效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