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