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