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已修改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