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