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已修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