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已修改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