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已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