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