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已修改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