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十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