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已修改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