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