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十六、第二审程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