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已修改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