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已修改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