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已修改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