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