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已修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