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已修改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