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已修改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