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已修改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