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已修改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