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