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已修改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