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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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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已废止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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