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效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