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有效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七、特种买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