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违法线索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收的违法线索应当予以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