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扣押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在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暂予保存。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